北京盈科(重庆)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文化传媒法律事务部主任程征律师表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,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因此,恶意评分的用户可能会构成侵权,需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,同时,那些针对演员的诋毁性评论,影响演员名誉的行为,根据行为的严重性,可能会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、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。随着时代的进步,以及电子票的普及,张厂长曾经担心电影节的这笔印票业务会逐渐消失,“现在看来并不会消失,我们从第四届的二十几万张票,印到现在有四十多万张,翻了番。电影节的观众越来越多,爱收藏票根的年轻人也越来越多,这已经成了很多人参加电影节观影的仪式感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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